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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杠杆账户 端午节背后的法律知识_楚怀王_屈原_张仪
发布日期:2025-06-13 22:33    点击次数: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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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端午节来历股票杠杆账户

端午节,又称端阳节、龙舟节、重午节、龙节、正阳节、天中节等,节期在农历五月初五,是中国的传统节日。传说战国时期的楚国爱国诗人屈原在端午抱石跳汨罗江自尽,因此人们亦将端午节作为纪念屈原的节日。

自2008年起,端午节被列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2009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审议并批准将中国的端午节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端午节成为中国首个入选世界非遗的节日。

大家对端午的认识除了粽子以外,印象最深的可能就是三天小长假了。

先别沉浸在放假的喜悦当中,让我们先重温下历史,共同品尝这个“有内涵”的粽子,细数关于屈原故事背后的法律问题!

事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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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代,秦、楚、齐、燕、赵、韩、魏七国的统治者,互相争城夺地,连年混战不断。楚国的大诗人屈原当时为楚怀王的左徒官。那时的主要侵略者是秦国。屈原亲自到各国去联络,要用联合的力量对付秦国。怀王十一年,屈原的外交成功了。楚、齐、燕、赵、韩、魏六国结成联盟,怀王成了联盟的领袖。

问题一:六国结盟,涉及哪些法律关系呢?

六国订立盟约,即是签订了合同,依照《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法定事由,不得变更、撤销、解除。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怀王在国内虽是九五之尊,但楚国与齐、燕、赵等国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对待合同,可不能任性。

事件二

上官大夫靳尚和屈原同在朝列,想争得怀王的宠幸,心里嫉妒屈原的才能。怀王让屈原制订法令,屈原起草尚未定稿,靳尚见了就想强行更改它(想邀功),屈原不赞同,他就在怀王面前谗毁屈原:“每一项法令发出,屈原就夸耀自己的功劳说:除了我,没有人能做的。”怀王很生气,开始疏远屈原。

Q:靳尚是否侵犯了屈原的著作权呢?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前提是相关文件草案被官方采纳、通过,成为官方正式文件。此时,屈原起草的法令尚未定稿,并未作为官方正式文件向社会公众提供,自然不在此列。屈原受命编修法令,其成果属于职务作品,如无特别约定,屈原依然是著作权人。靳尚想要强行更改,显然是侵犯了屈原大夫的作品修改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应当负民事责任。

Q:靳尚向怀王进谗言,诋毁屈原,要承担什么责任?

靳尚编造事实,贬损社会对屈原就其品行、名声、信用等方面的评价(仅使第三人楚怀王知悉即足当之,不以广布于社会为必要),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构成诽谤罪,根据《刑法》二百四十六条,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不过诽谤罪属于亲告罪,原则上需当事人自诉,只有危害国家利益的,检察机关才予追诉。

事件三

秦国准备攻打齐国,碍着六国结成合纵联盟互相亲善,不敢动手。秦国相国张仪进宫向秦王献策,认为六国中间,齐楚两国最有力量,只要离间这两国,联盟也就散了。他愿意趁楚国内部不和的机会,亲自去拆散六国联盟。秦王大喜,准备了金银财宝,交给张仪带去。张仪到了郢都,拜访了楚怀王的小儿子子兰,又在楚国贵族中,上下都送了礼。楚国的贵族就和张仪连成一气。张仪又把一双价值万金的白璧,献给了怀王最宠爱的王后郑袖。郑袖欣然表示,愿意帮助他们促成秦楚联盟。

Q:张仪、子兰、郑袖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张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楚国王后郑袖以财物,构成行贿罪。王后郑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王后可不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可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国家领导人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即可),构成受贿罪。子兰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以牵线搭桥的方式,撮合条件,促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构成介绍贿赂罪(也可能同时构成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并与介绍贿赂罪构成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三人均系犯罪既遂。赃物白璧价值万金,可谓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危害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

事件四

张仪布置停当,就托子兰引见怀王。对怀王道:"只要大王愿意,秦王已经准备了商、于之间六百里土地献给楚国。”怀王闻听大喜。郑袖借机谗言:"听说屈原向张仪要一双白璧未成,怕要反对这事呢!"第二天,怀王摆下酒席,招待张仪。席间讨论起秦楚友好,屈原果然猛烈反对。怀王想起郑袖所说,不禁怒道:"难道楚国的六百里土地抵不上你一双白璧!"就叫武士把他拉出宫门,撤掉了屈原的官职。

Q:张仪、子兰、郑袖狼狈为奸,陷害屈原是否触犯刑律?

三人构成诬告陷害罪,属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从重处罚。张仪、子兰、郑袖三人在楚怀王捏造屈原索贿未遂,又演出一场双簧戏,让怀王深信不疑。所幸的是,楚王只是罢免屈原的官职,未对屈原作刑事追究,可谓未造成严重后果,对三人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基本刑以下裁量刑罚。另外,本罪属于行为犯,不以被害人实际受到刑事追究为构成要件,三人属犯罪既遂。在共同犯罪中,子兰是造意者,系教唆犯,郑袖是实施者,系实行犯,张仪是配合者,系帮助犯。但三人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相当,在量刑时可不区分主从,均以主犯论处(当然,能区分更好,一般教唆犯的主犯责任是跑不了的)。

事件五

当怀王和齐国断绝了邦交,拆散了联盟以后,就派人跟张仪到秦国去接收土地。当楚使提到交割土地时,张仪赖得一干二净。他说:"我说献给楚王的,是自己的六里俸地。秦国的六百里土地怎么能够献给人呢?"这一来,可把怀王气昏了。于是发兵十万,进攻秦国。楚国哪是秦国的对手,最终,秦军大破楚军,夺取了楚国的汉中一带。

Q:楚怀王上当受骗,狡猾的张仪也构成诈骗罪了吧?

表面上看,张仪好像构成了诈骗罪。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一种财产犯罪,以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为构成要件。不错,张仪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也使楚怀王产生了认识错误,但楚怀王并未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因此也就未使秦国取得财产。所以张仪还构不成诈骗罪。秦国的目的是诱使楚国违约,如果能将齐楚之间基于合同产生的互济互助的期待权评价为一种财产性利益(很难!),那就另当别论了。

Q:楚国发兵攻打秦国,秦军打败楚军并占领了楚国的土地,是正当防卫吗?

其实这一切可能早就在秦国的预谋之中。为了侵占楚国的领土(既破坏了人家的盟约,又强占人家的领土,真是一石二鸟啊!),故意引起楚国对自己宣战(激怒对方),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名出兵打击对方,属于刑法上的“防卫挑拨”。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秦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强大的军事手段(足以压制楚国反抗的暴力)强行占领他国领土(不动产),构成抢劫罪。构成抢劫数额巨大估计是没问题,而且估计是死了不少人,这两项可都是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之一啊。秦国的“大老板”(间接正犯)依法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事件六

消息传到汉北,把屈原急坏了。他决定赶回郢都,设法去抵抗秦国。子兰、靳尚听见屈原回来了,连忙来报告王后郑袖。这夜,郑袖就向怀王哭诉:"屈原在云梦地方对百姓说,那些阵亡的,都是我向大王进言而冤死的。这回他回来,要替冤死的伸冤报仇。"怀王听了大怒,下了一道命令:任屈原为三闾大夫,不必进宫,立刻赴任。

屈原来到汨罗江滨。渔父看见他,便问道:“您不是三闾大夫吗?为什么来到这儿?”屈原说:“整个世界都是混浊的,只有我一人清白;众人都沉醉,只有我一人清醒。。”渔父说:“聪明贤哲的人,不受外界事物的束缚,而能够随着世俗变化。整个世界都混浊,为什么不随大流而且推波助澜呢?”屈原说:“我听说,刚洗过头的一定要弹去帽上的灰沙,刚洗过澡的一定要抖掉衣上的尘土。宁可投入长流的大江而葬身于江鱼的腹中。又哪能使自己高洁的品质,去蒙受世俗的尘垢呢?”他解下衣服,奋力向江心一跳,很快沉了下去。那一天就是公元前278年五月初五。

Q:渔夫见死不救算不算不作为犯罪啊?

成立不作为犯罪要具备三个条件:首先,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其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最后,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其中,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作为义务。我国刑法通说认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渔夫仅仅是个打渔的股票杠杆账户,当然没有法律、合同或职业上的救人义务(对他仅属于道德问题)。

发布于:北京市